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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7-24 16:24: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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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5〕10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高职院校: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

1.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张  静    0951-5066835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毛志明    0951-509900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的积极性,促进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以下简称“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三)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自然科研工作的身体条件;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五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相关服务工作。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学历要求可降低至大专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参与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

第六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条件和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到研究实习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研究工作满6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

4.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可降低至大专学历,取得并聘任到研究实习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6年。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科研项目,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或参编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

(2)参与撰写研究报告2篇;

(3)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下同);

(4)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1项(需提供获奖证书,下同)。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有1项投入生产,并获得一定经济效益(需提供参与、投产证明,下同);

(2)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已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件并实现转化(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转化证明,下同);

(3)作为技术推广人,参与推广的项目中,有1项获得一定经济效益(需提供参与、推广证明,下同);

(4)参与完成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获得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1项(需提供认定证书,下同);

(5)参与起草、修订、编写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且颁布实施(需提供参与、颁布证明,下同);

(6)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1项。(需提供获奖证书,下同)。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具有被采用的科技咨询或科技管理服务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科技管理服务或科技咨询研究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2篇,或参与的报告被厅(局)级以上部门采纳1篇(需提供作者证明、报告采纳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下同);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报告1篇;

(3)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下同);

(4)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1项(需提供获奖证书,下同)。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员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经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在本专业领域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到助理研究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研究工作从事满7年;

2.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主持1项或参与3项(前3名)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结题(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1部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专著;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SCI、EI、ISTP上的或“三类高质量论文”1篇;

(3)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件;

(4)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8名,三等奖前6名)1项,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负责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有2项投入生产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且专利已转化实施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技术推广人(前3名),负责推广的项目中有2项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并获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1项;

(5)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4项,且均已颁布实施;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8名,三等奖前6名)。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的软科学研究、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被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篇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2名)撰写的经单位审核的科技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3篇以上;

(3)作为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活动服务工作5项并获表彰3项以上,或为本单位争取自治区(部)级科技项目5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3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

(5)作为主要发明人之一(前3名)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件;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11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7名)。

(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0年以上的,对论文可不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深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到副研究员岗位,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或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研究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副研究员期间,主持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国家科技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1项原创性科研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得到业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2部以上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得到业内认可的学术专著;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3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4篇,其中发表在SCI、EI、ISTP上的或“三类高质量”论文1篇;

(5)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第3名)1项,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2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 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有3项投入生产并取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4件,且专利已转化实施并获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作为技术推广负责人,负责推广项目中有4项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并获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作为负责人获得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2项;

(5)主持起草或修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其中2项为国家(行业)标准,且均已颁布实施;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第3名)1项。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撰写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科技管理研究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并被国家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4篇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2名)撰写的经单位审核的科技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5篇以上;

(3)作为主要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活动服务工作8项并获表彰5项以上,或为本单位争取自治区(部)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5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

(5)作为主要发明人之一(前3名)获已授权发明专利3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

(6)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第4名)1项。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等相关条件的,可按要求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是判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

(一)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等):是指负责该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课题)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方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

(二)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三)主要参与人: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课题(签定一级合同)的技术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六)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 ISBN 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

(七)核心期刊的认定范围为国内现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中收录的其中4类,具体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CSTPCD,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

(八)“三类高质量论文”是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九)国家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部)级科技奖指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我区科技人员在外省获得的同级别科技奖励;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获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是全区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的通用条件,对具有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可以在本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3号)于2026年12月31日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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