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5〕10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人才办(人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有效发挥专家智力资源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解决基层实际难题、激活基层创新动能为目标,围绕基层产业发展所需,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桥梁、组织专家开展定向技术指导与资源对接等方式,帮助基层解决创新资源匮乏、关键技术瓶颈制约、产业人才短缺等问题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服务站建设坚持“依需建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
第四条 服务站主要依托自治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地市以下从事技术研究、推广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须符合自治区重点优势特色产业总体布局和建设发展规划,区域内比较优势强,示范推广价值高,辐射带动作用突出;
(二)具有5名以上梯次结构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生产技术较为成熟,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聚集产业领域技术技能人才;
(三)具有较好的专家服务合作基础,与3名以上区内外行业领域专家签订聘任协议,能为专家提供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项目合作等服务活动;
(四)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五条 新建服务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位申报
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所属企事业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建立申请;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向区直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申请。
(二)资格审核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照基本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后报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研究,择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推荐;
2.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资料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推荐。
(三)评审考察
1.答辩评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拟建服务站开展答辩评议,综合考虑产业布局、专家评分、地域分布等因素,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单位。
2.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经营运行状况、产业技术优势、人才队伍现状及辐射带动效果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拟建服务站名单。
3.研究审定。拟建服务站名单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后,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4.社会公示。经审定的服务站名单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发文授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党委人才办对拟建服务站联合发文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专家资格条件及服务形式。
服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主动服务基层意愿强,身体健康。鼓励支持离退休专家在身体健康基础上,依托服务站开展服务。
专家依托服务站可通过技术转让、承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科创服务、中介服务,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等公益性服务活动;可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多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服务站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新建服务站的申报、受理、审核、考察评估和发文确认等事宜;
(二)指导服务站建设运行和考核,开展服务站对外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服务站需求对接,宣传服务站建设成果;
(三)指导服务站规范使用补助经费;
(四)择优推荐服务站申建国家级专家服务载体平台。
第八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主管部门为服务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结合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布局推荐新建服务站;
(二)了解服务站人才需求情况,给予服务站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
(三)组织选派本地、本部门专家参与服务站建设,开展基层服务,拓宽产业辐射带动范围;
(四)定期对服务站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五)监督指导服务站规范使用补助经费。
第九条 服务站依托单位为运行主体,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引导专家发挥作用,开展行业产业技术难题攻关;
(二)组织专家以多种方式开展人才培训,为本地本行业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加强服务站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为专家在服务站工作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四)建立健全服务站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使用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发挥服务站典型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加强服务站业绩成果宣传;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主动接受服务站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考核。
第十条 服务站合作专家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服务站依托单位理清发展思路,制定产业发展计划;
(二)针对产业发展实际,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三)发挥专业优势,带动指导服务站技术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积极牵线搭桥,推动服务站对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服务站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服务站开展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站开展的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辐射带动等情况。考核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察看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二条 考核补助周期为5年,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10%。优秀等次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合格等次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不合格等次不予补助。上年补助经费结余超过50%的不予补助本年度经费。年度考核优秀的服务站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载体平台。
考核补助期满后不再给予经费补助,对作用发挥较好申请继续保留的服务站,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审议后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依托单位法人或控股股东出现违法失信行为;
(三)依托单位进入破产清算,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用于专家及其团队开展服务产生的劳务、差旅、食宿,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具体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按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单位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单位的楼堂馆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不得代替本部门人才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与专家服务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站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强合作,完善专家柔性引进服务机制,加快专家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和推广。专家在服务站服务时间计入职称评审“凡晋必下”服务基层时间,并在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奖励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鼓励各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本行业专家服务站,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站工作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