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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9-10 09:00: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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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5〕10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党委人才办(人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科技厅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推进柔性引才工作,强化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支撑,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宁人社发〔2023〕21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特聘专家”),是指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重点产业和民生事业需求,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任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特聘专家选聘坚持开放、引领、创新导向,聚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采用科学灵活、务实高效的方式,引进能为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提升管理水平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自治区特聘专家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负责自治区特聘专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特聘专家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养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合作满1年,且聘任后按协议服务不少于3年;

(四)紧贴现代化工、新材料、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及民生领域发展需求,具备较强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能够解决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

(五)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工程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奖励或取得发明专利且科研成果转化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特聘专家申报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事业单位按特聘专家选聘条件推荐服务成效明显、贡献较大的合作专家,填写《自治区特聘专家申报表》,并提供业绩成果、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所属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基地企事业单位报宁东基地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企事业单位报区直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区直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汇总审核,择优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分行业领域组织专家从需求程度、创新能力、业绩实效、贡献水平等方面综合评议,并统筹考虑产业布局与特聘专家行业分布,提出建议名单。

(四)聘任。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后,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聘书。


第四章 聘期职责

第七条 特聘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受聘后引才单位与特聘专家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权责义务、服务时间、薪酬待遇等,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特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完成科研、技术攻关及规划管理等目标任务;

(二)发挥专业特长,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讲座和决策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人才梯队建设;

(四)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转化,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中青年骨干人才,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

(五)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和科技攻关指导,宣传推介自治区发展环境,助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总体规划与组织实施;

(二)建立供需对接机制,搭建开放共享的专家及引才单位信息资源平台;

(三)组织开展特聘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考核工作,负责补助经费的拨付管理;

(四)建立特聘专家动态服务档案,协调落实相关待遇;

(五)宣传特聘专家典型案例和经验成效。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直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掌握特聘专家服务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二)督促指导年度考核,监管补助经费使用;

(三)完善柔性引才支持措施,优化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引才单位工作职责:

(一)签订特聘专家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二)为专家在宁科研和生活提供良好服务保障;

(三)为特聘专家配备技术助手、组建研究团队,带动自身人才培养;

(四)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特聘专家重要活动、成果及协议变动情况;

(五)开展特聘专家年度考核,规范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服务待遇:

(一)科研项目支持。特聘专家可与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并申请科技项目支持,所获科技成果可申报科技奖励。

(二)工作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对特聘专家引才单位给予补助,用于技术指导、培训授课、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支出,其中30%可用于发放专家生活补助。

(三)暖心服务。特聘专家纳入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范围,比照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类别,在宁工作期间享受就医绿色通道等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特聘专家实行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引才单位根据合作协议内容,重点评价业绩贡献、技术创新、引领带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出考核意见,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考核合格的拨付补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实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或不可抗力无法履职;

(二)未履行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聘期内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直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服务措施,拓宽柔性引才渠道,汇集高端智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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