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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
发表时间:2018-01-05 14:54: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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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清理调整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审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下放市县

2

行政处罚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属地管理

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一条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地管理

4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下放市县

5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下放市县

6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下放市县

7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下放市县

8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下放市县

9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放市县

1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放市县

11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第二至第六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地管理

12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或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事代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地管理

1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

  (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八条(一)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放市县

14

行政检查

下达社会保险基金现场或非现场监督

  【部门规章】《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十二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不列入权力清单

15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第六部分 组织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9号)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一)综合处: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列入权力清单

16

行政检查

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执业人员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管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4﹞23号)

  第二十条 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和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通过监控系统筛查、外部举报投诉、实地稽核等途径发现的医保服务医师的下列行为进行稽核调查:(一)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票据等资料;(二)允许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或冒用他人医保凭证;(三)虚记费用、将非医保支付项目串换为医保支付项目;(四)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搭车带药;(五)不按照病情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六)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分解住院或者故意延长其住院期限;(七)分解收费、超量开药;(八)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其他行为。

不列入权力清单

17

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不列入权力清单

18

行政确认

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

  从2003年7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宁政发〔2003〕63号)

  第4项 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交由宁夏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

转由宁夏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承担

19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选拔及就业见习基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

  第六部分 认真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一批见习基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发布工作,帮助一部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

下放市县

20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认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40号)

  第二部分 参加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工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算工龄审批表》,由工作(服务)单位加盖意见后到服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办理工龄计算审核手续,由录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其他基层就业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龄认定按照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国家规定办理。

不列入权力清单

21

行政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1号)

  第二条第一款 任何个人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个人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不列入权力清单

22

其他类

技工学校学生转学核准及处分备案

  【规范性文件】《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劳培字〔1990〕6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劳培字〔1990〕13号)

  第二条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执行劳动部有关技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三)检查、监督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取消

23

其他类

自治区政府部门公务员辞去公职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不列入权力清单

24

其他类

区直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宁组发〔2007〕44号)

  第十五条 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不列入权力清单

25

其他类

出国(境)培训项目配套经费核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

  第二十四条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对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按期实施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不列入权力清单

26

其他类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及高级研修项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第二项第8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2015年-2020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培训12000名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2〕149号)

  第三项第一款 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针对相关领域中的重大课题和难点问题,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研究和探讨,为高层次人才创造一流的进修和交流环境。每年举办40期左右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养20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不列入权力清单

27

其他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初审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不列入权力清单

28

其他类

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列入权力清单

29

其他类

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办法(试行)和2002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宁劳社发〔2002〕116号)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列入权力清单

30

其他类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方案报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不列入权力清单

31 

其他类

国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五)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等。

  第十三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引进人才项目汇总后,按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9〕163号)

  第二条 专项费用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经费、出国培训经费等。第四章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在执行专家项目时,应严格履行正常手续,按项目费用标准开支如实核销项目费用。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

  第三条 引进人才项目按照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和执行管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0〕87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专家费用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专家项目执行单位可以有已下三种拨款方式,其一先拨款,后根据专家项目执行情况核销;其二聘请单位先垫付,专家项目执行完后拨款核销;其三先拨部分专家经费,专家项目执行完后再结算。

不列入权力清单

32

其他类

出国(境)培训项目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

  三、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3.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4.跟踪和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作用的条件。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

  厅局级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均须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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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类

宁夏六盘山友谊奖初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宁政发〔2003〕128号)

  第六条 “六盘山友谊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召开专家评审会评选拟定获奖人员名单,并商有关部门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荣获“六盘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六盘山友谊奖”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或一定价值的奖品。

不列入权力清单

34

其他类

工资审批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38号)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九部分全区机关(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后下达增资批复。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十部分全区事业(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并下达调资批复。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五部分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数据采用进行审批并下达增加离退休(退职)费批复。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人员数据,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管理系统》统一审核并下达增资批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拨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发〔2007〕150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人发〔2007〕154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发〔2007〕184号)(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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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其他类

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191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89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自治区直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536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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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类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发〔2006〕132号)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要编报增资方案并附花名册,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部门备案。(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发〔2006〕133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宁人发〔2007〕161号)

  各级法官审判津贴要编报增资方案表和增资花名册,并附法官等级证书,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宁人发〔2007〕162号)

  各级检察院申报检察官检察津贴要编报增资方案表和增资花名册,并附检察官等级证书,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下达增资指标。(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通知》(宁人社发〔2010〕44号)

  各单位申报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要编报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申报花名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的复函》(宁人函〔2008〕16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35号)

  各单位申报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要填写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申报花名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要交通人员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36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3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4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纪检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5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6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58号)(此件不公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税务征收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13号)(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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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类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审批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

  各部门、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花名册》,经公示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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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其他类

自治区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评选及表彰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236号)

  第四部分第(一)项 选拔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塞上英才”工程的意见》(宁党发〔2011〕52号)

  第三部分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塞上英才”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宁党办〔2011〕65号)

  第五部分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内引才312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要制定“国内引才312计划”人选选拔标准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要大力宣传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鼓励人才多做贡献的良好社会环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第三条第一款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和党委统战部、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外事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银川海关、团委、科协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八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厅牵头;优势学科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厅牵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卫生厅牵头;有组织的招聘引进人才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规范性文件】《“新世纪313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宁人发〔2001〕198号)

  第五部分 “工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科协组成“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高地首席专家制度实施办法》(宁人发〔2007〕68号)

  第九部分第1条 首席专家的考核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考核组由自治区高级专家库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任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和一次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第十部分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首席专家的统一管理。首席专家的调动、任免、奖惩等,人才高地牵头单位要报人事厅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宁党办〔2010〕78号)

  第八条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本行业专家进行评选,签署专家评审评议意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异议后提交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印章的函,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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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其他类

“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8号)

  第三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八部分(一)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省级“三支一扶”办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县级人事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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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其他类

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

  第六条 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照品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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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其他类

自治区区级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审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自治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设区的市、县(市)基金缺口的调剂使用。

  第三款 因重大工伤事故造成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四款 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地区,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补足资金缺口后,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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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类

自治区区级机关、参公管理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自治区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38号)

  六、对于全区尚未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市县,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由市县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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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类

中央驻宁和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照顾人员认定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不列入权力清单

44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具体负责区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列入权力清单

45

其他类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职数申请核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

  第三十三条 岗位设置方案须按照以下权限核准: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

  第一条第一款 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自治区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三条第一款 凡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出现岗位职数空额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时,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岗位职数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县(区)直接向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不列入权力清单

46

其他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核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2〕166号)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下列程序核准:

  (二)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后,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直管试点县、宁东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总体控制目标和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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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他类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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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其他类

全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组织实施及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人事部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自治区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地级市机关和县(市、区)级机关(含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机关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同时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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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其他类

市、县、区直政府机关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及区直机关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职资格审核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附件四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84号)

  一、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及核销

  (一)自治区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务职数提出设置的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及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转任到区直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满半年考核合格,符合确定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严格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宁组发〔2008〕52号)、《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确定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9号)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备案后,由工资部门办理增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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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其他类

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组发﹝2014﹞4号)

  第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审批。

不列入权力清单

51

其他类

聘任制公务员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

  第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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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类

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审核

  【规范性文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

  第二条第四款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标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条第四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将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宁党办〔2011〕57号)

  第五条 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变更、撤销及新设立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附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单位,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53

其他类

自治区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宁组发〔2008〕16号)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自治区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不列入权力清单

54

其他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

  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四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办法》 (宁组通字〔2006〕89号)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人事厅审批。

不列入权力清单

55

其他类

区直政府部门及扩权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附件二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批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25号)

  第(八十五)项 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办理。

  第(八十七)项 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核归口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办理的参公管理、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资变动、高级职称评定、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高级以上考试资格审核,由试点县归口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不列入权力清单

56

其他类

组织安排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工作人员健康休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宁人发〔2004〕116号)

  健康休养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由人事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休养活动。

  【规范性文件】《自治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48号)

  健康休养采取分级 管理的办法,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健康休养。

不列入权力清单

57

其他类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核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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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其他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机构年检、诚信等级评定、表彰

  【规范性文件】《关于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7号)

  第四部分第(二)项 已取得原人事厅和原劳动保障厅核发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人员,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换)发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取得的《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从业资格。

不列入权力清单

59

其他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不列入权力清单

60

其他类

购买人才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

  第二十条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完善人才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加大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力度。

不列入权力清单

61

其他类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规范性文件】《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第三部分第(一)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取消

62

其他类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

  三、主要措施(一)理顺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二)实施“五险”统征。(三)明确部门职责: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审核;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结果,向税务部门开出应征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单,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负责登记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转入转出,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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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其他类

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管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第五部分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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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其他类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医用耗材)调整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4〕276号)

  第四条三项目录由自治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按照本通知统一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调整后管理维护工作。

不列入权力清单

65

其他类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

  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

  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广泛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是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后的服务接续。

不列入权力清单

66

其他类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不列入权力清单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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