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及期限一览表
序号 |
案件环节 |
期限 |
依据 |
1 |
提出行政复议 |
60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2 |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
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3 |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4 |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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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附带抽象行为的审查要求的 |
30日\7日\60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6 |
复议期间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
30日\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7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60日\90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8 |
进行行政诉讼 |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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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