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0〕22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厅属各相关单位,自治区社保局:
2020年6月3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审议通过了《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事项清单落实措施》,并报请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8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9〕10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下放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特种行业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审批;设区的市级负责辖区内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县级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1)。
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学校章程;
4. 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6. 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申请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材料清单:
1. 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提交材料清单: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3)。
申请变更负责人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附件4)。
申请变更办学地址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承诺书(附件5)。
申请变更名称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名称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增设教学点提交材料清单:
1.增设教学点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附件6)。
终止办学提交材料清单: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2.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非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结合书面报告、日常巡查、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监管单位定期将失信信息报送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监管内容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10)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1)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各级窗口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包括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承诺书)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实施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许可条件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7)。
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中外合作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8);
8. 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备设立批准书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申请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材料清单:
1.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8)。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提交材料清单: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9)。
申请变更负责人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附件10)。
申请变更办学地址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承诺书(附件11)。
申请变更名称提交材料清单:
1.变更名称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终止办学提交材料清单: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2.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非营利性质的学校提供);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全区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书面报告、日常巡查、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2)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3)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4)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6)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8)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9)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包括申请材料与承诺书)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劳动监察局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实施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劳动监察局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三)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负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设区的市、县级负责辖区内申请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五)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场核验);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2)。
(六)程序环节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对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3)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4)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5)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7)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各级窗口将审批结果录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留档,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包括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承诺书)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实施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料。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87项 设立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学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提交材料清单: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设立申请报告。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提交材料清单: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技工学校申办统计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技工学校申办表。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自治区政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验和评审,最后提交厅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同意设立申请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不同意设立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优化服务措施
1.通过打通宁夏行政审批平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OA办公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全程网上办理(按照经办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勘察、现场核验的,将勘察、核验结论上传系统)。
2.精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联合办学协议书(仅限联合办学)、教师资格证明、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申请建立技工院校的报告、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等申请材料,改为网络核验或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
3.提速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勘察,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计入办理时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全区技工学校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擅自撤销、合并技工学校的;
2)擅自改变技工学校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9)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当日将受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在承诺办结时限期内做出行政许可,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抄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劳动监察局要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技工学校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料。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三)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两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负责辖区内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属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含本数)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县级负责辖区内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
(五)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各市、县审批局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勘验、核验和评审,并将勘验、核验和评审结果反馈至审批局,审批局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优化服务措施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先取得行政许可,再办理营业执照。通过宁夏行政审批平台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全程网上办理(按照经办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勘察、现场核验的,将勘察、核验结论上传系统)。
2.精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改为网络核验或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四项申请材料,改为通过现场勘验环节核查。
3.提速办理,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勘察,并计入办理时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对全区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察执法。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书面报告、日常巡查、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监管内容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监管流程
各市、县审批局在承诺办结时限期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于7日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许可事项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局要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劳务派遣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罚信息及时抄送窗口。
5.监管结果运用
1)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