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政策出台背景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为此,国务院2015年4月27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实施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特别是在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方面,提出了“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200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从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宁创新创业;201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创新体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鼓励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农机推广机构的科技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井批准的前提下在职创业,收入归个人所有。允许事业让单位技术人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兼薪、多点执业(基础教育阶段教师除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兼职期间在原单位工资调整、职称评审等不收影响”。也就是通俗的“在职创业”。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明确提出,要“调动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带头创业”。2015年7月27日,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明确提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助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在改革期间,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据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更进一步对“离岗创业”人员、范围、单位性质、权利已经提前退休进行创业问题进行了明确。2015年12月25日,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实现新突破,“鼓励科研人员留职创业”。
为规范有序推进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离岗创业政策落实,切实激发我区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由自治区人社厅牵头,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等6个单位起草了《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后征求了党委政研处、政府政研室以及六部门意见,并提请自治区纪委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两次召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厅(部、办)参加的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号)。
二、 关于政策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离岗创业人员范围及期限问题
“范围”是指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两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说明的是: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含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其中,“高校”指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内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承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指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之内,具有堵路法人资格,从事自然科研与技术类科研工作的单位。
“期限”是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实践最短1年,最长3年。
(二)关于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问题。主要有八条:一是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编制。二是原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三是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四是离岗创业人员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以外,年度考核视作考核合格,由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为其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五是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和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知名专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需要说明的是: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一致。六是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七是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所在企业或创业单位配合。八是离岗创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等相关手续。
(三)离岗创业人员手续办理问题。一是离岗创业手续办理问题。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二是返岗手续办理问题。离岗创业期满返回或要求提前返回的,需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若离岗创业期满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遇有原单位拟撤销、合并、专职等改革情况,原单位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若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扔向继续创业的,与新单位续签离岗创业协议;若不想继续创业的,返回新单位工作;如本人不愿意返回的,按规定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发生各类纠纷问题,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处理,与原单位无关。
(四)关于提前离岗创业问题。在改革期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比照《公务员法》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进行创业。
(五)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明确的事项,或者出现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不得擅自做主,解释权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