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宣讲主要针对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进行宣传。

一、创业担保贷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条件:
凡在我区境内的创业者。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外,当期没有商业银行其他未尝贷款,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经办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可给予贷款支持。
(二)贷款额度: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人均最高10万元)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根据其安置就业人数,按人均3-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
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贴息。
二、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
①企业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
②涉农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连续补贴2年。
③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部分)
(三)稳岗补贴
1.补贴时间:
2015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范围:自治区内
(二)享受对象:参保单位
(三)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2018年4月30日
(四)降低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由1.3%降至1%,个人缴费由0.7%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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