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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没有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6-12-16 09:12:52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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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关注社会热点,宣传人社政策,服务基层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从本月起,人社厅定时推出“劳动仲裁以案说法”宣传专栏,通过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典型争议的处理结果和适用依据的法理分析和深度阐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情:2015年8月,李某应聘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宁东某项目工地从事电气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200元。同年10月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交纳了2万元住院费后,不再理会李某。2016年2月,劳动行政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李某的工伤认定。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李某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的错误思想。还有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代理合同等。事实上,评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这种形式要件,另一方面,需审查劳动关系特征的实质要件。只要双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等劳动权益、义务实施和落实的前提与基础,不因劳动合同的形式缺失而否认其存在,从而规避法定义务的履行。

  【法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供稿: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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