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月,黄某应聘到某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为宁夏银川市。2014年11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已将其调整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作,并要求5日内到新岗位报到,逾期将视为旷工。黄某告知公司自己怀孕无法到新岗位工作。2014年12月1日,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停发其工资。2015年1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某医疗器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黄某怀孕且没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某公司不与黄某协商,直接将黄某工作地点变更为非合同约定且离家非常遥远的地点,并在黄某与之协商时,视黄某为旷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客观条件下存在可以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劳动者原岗位都已经不存在或者已有其他劳动者顶替,劳动者也不愿去其它岗位,那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现。还有,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被撤销等,此时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当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被裁判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
(供稿: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杨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