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白到李老板经营的“塑料制品厂”打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老板没有给老白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月的一天,老白在厂里工作时右手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4月,老白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李老板在《工伤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填写了“情况属实”,并签字和加盖了“塑料制品厂”的公章。当地人社局经调查研究认定老白为工伤。可不久后老白发现,2012年5月李老板就注销了“塑料制品厂”,同时注册了塑料模具加工部,负责人及营业地址均没变化,但单位门口仍挂着“塑料制品厂”的牌子,仍在使用“塑料制品厂”的公章。察觉不妙的老白立刻向人社局申请变更工伤认定的被申请人。但此时,李老板拒不承认塑料模具加工部与老白存在劳动关系,也否认那天发生过事故。人社局经过调查后决定以加工部为用工主体,认定老白为工伤。李老板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结果均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老白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均已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保都是其强制法定义务。本案中,李老板机关算尽,也逃不脱应尽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加上找工作心切,在入职时不知、不懂、不敢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为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工伤等纠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也让类似李老板这样的用人单位钻了空子。而对职工而言,无论是已经就职还是准备入职,都应该多想想、多问问,如若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及时与单位沟通解决,沟通无效时更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供稿:自治区人社厅法规处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