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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三医联动”改革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7-03-23 17:10:43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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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简称“三医联动”)改革意见,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以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三医联动”作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在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改革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一是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指出,要立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着力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足和结构性失衡并存的矛盾,推进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要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把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医疗费用总量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实际报销比例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考核指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要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级别的功能定位,逐步形成危重症、复杂疑难病症及手术在上级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诊疗及医疗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要将部分肺结核病种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要逐步试点并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及相关服务内涵,按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价格、签约人数及提供的签约服务情况,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二是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作用。《意见》要求,普遍建立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或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以按病种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按照病种、人头、服务项目等因地制宜,实行包干预付方式,鼓励开展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项目或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社保、商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和联合监管,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民政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建立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医疗保障机制,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提升医保经办水平,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药店异地结算业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以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为突破,促进医疗机构能力提升和合理用药,为深化改革腾出空间。完善基层用药制度,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各类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药物全覆盖,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医保药品,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扩大医保药品适用范围,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使用率分别达85%、80%以上,切实提高参保人的报销待遇水平。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鼓励各市和医疗机构联合体按照“带量采购”原则,对中标(挂网)药品进行议价谈判;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推进我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逐步实行“两票制”管理,推进医用耗材挂网阳光采购,降低采购价格。积极探索医保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跟进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进度,科学制定我区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探索建立医保药品使用准入和询价新机制,发挥医保对医药资源配置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四是以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意见》提出,充分行使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求公立医院推行事业编制审批管理与人员总量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规范全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灵活用人机制;创新公开招聘制度,空出的事业编制按规定公开招聘,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和骨干人才;健全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薪酬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实行院长聘任制,按照“综合分析、合理评价、分类考核、奖惩挂钩”原则,建立院长聘期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院长续聘、解聘、奖惩和薪酬发放的依据。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管理制度,要求公立医院实行薪酬总量核定制度,建立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着力搞活内部分配,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动态调整医院职工和院长薪酬总量。通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经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绩效考核分配管理规定用于基层医务人员奖励,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医保处 咸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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