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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7-09-06 15:30:38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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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起草《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起,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地市相继将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但截至2016年底,全区还有261个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约1.1万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使得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实现全覆盖,一旦这些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给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全区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内。

  二、对参保范围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在职全体公务员、工作人员。中央驻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

  四、工伤待遇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初次或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次,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已按照《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38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二是《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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