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更加集约、科学、规范、高效,帮助各地各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精神实质,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信息化项目定义
信息化项目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业务经办规定,即将建设和正在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或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工程的变更、完善和运维保障等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企业合作(PPP)等方式进行建设,避免造成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规定以及信息化建设总体战略,应当遵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应当遵循统一的数据建设规范和标准,应当在厅信息化总体规划框架内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三、信息化项目厅内审批程序
建设使用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信息化项目厅内审批手续:
(一)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遵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写建设方案,填报《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经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二)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建设使用单位会同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专家论证通过后,提请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四)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或重要程度,提请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后,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信息化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纳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厅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四、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和建设使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和立项审批手续:
(一)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应当遵循统筹整合、集约共享的原则,统一编制全厅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后,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批复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立项,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信息化项目批复立项后,厅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信息化专项投资计划等资料,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办理建设资金拨付手续。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资金预算等批复立项资料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
五、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和合同订立规定
严禁信息化项目投标单位在正式开标前提前打探消息,扰乱招标投标、采购秩序。严禁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提前透漏标底,暗箱操作。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信息化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金额、建设周期、建设场地、需求确定、开发测试、试点运行、上线使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项目验收、付款结算、承建单位驻场开发和至少三年免费驻场维保服务等。
六、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测试、试运行程序
(一)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程序。
1.建设使用单位组织承建单位开展需求调研、需求分析、需求确认,组织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基层使用单位)向承建单位提供签章(签字)的政策文件、经办规程等软件开发需求;
2.软件开发需求提供后,承建单位应当编制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提交建设使用单位和基层使用单位审核确认;
3.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后,承建单位应当遵循符合政策业务规定、符合软件开发标准、库表结构及软件构架合理、运转高效等原则,进行概要设计并提交建设使用单位和基层使用单位审核确认;
4.概要设计确认后,承建单位应当遵循界面风格和名称统一、菜单按钮布局合理、业务流程合规等原则,进行原型设计并提交建设使用单位和基层使用单位审核确认;
5.原型设计确认后,承建单位应当遵循数据生产流程合理、逻辑控制严密等原则,进行软件详细设计,编制详细设计说明书,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编写软件代码。
(二)信息化项目软件测试程序。
1.承建单位应当编制用户操作手册和软件测试计划,提交软件测试申请;
2.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审核确认用户操作手册和软件测试计划,批准开展软件测试,组织基层使用单位进行软件测试;
3.软件未通过测试时,建设使用单位和基层使用单位应向承建单位提供签章(签字)的软件完善优化意见,承建单位应当及时完善优化软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再次组织开展软件测试,直至软件通过测试。
(三)信息化项目软件试运行程序。
建设使用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平稳过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信息化项目软件上线试运行工作:
1.建设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基层使用单位开展软件功能操作培训,记录软件操作培训并经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2.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至少为期1个月的软件上线试运行,组织试点地区基层使用单位提交软件试运行报告;
3.软件上线试运行通过后,承建单位应当再次组织软件压力测试,提交软件压力测试报告和推广试运行申请;
4.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审核软件压力测试报告,批准开展软件推广试运行,组织基层使用单位开展软件推广试运行。承建单位应当密切监测软件推广试运行情况,保障软件安全稳定试运行。
七、信息化项目验收程序
(一)信息化项目通过推广试运行后,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信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宁人社办发〔2014〕6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前做好项目初步验收准备,并向建设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基层使用单位初验意见,组织监理单位根据《通知》和《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审核初验申请。
(三)经审核不具备初验条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基层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承建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再次提请项目初验,直至建设使用单位、基层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初验。
(四)建设使用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初验请示,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提请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五)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邀请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专家,组织基层使用单位代表、厅办公室、法规处、基金监督与财务处、纪检组、信息数据管理中心、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召开项目初验专题会议,组织项目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和专题会议纪要。
(六)信息化项目通过初验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合厅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开展项目资金结算支付等工作,项目正式进入免费维保期。
(七)信息化项目资金结算支付完成后,根据项目审计必要性,厅基金监督与财务处会同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资金预算、决算执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八)信息化项目通过初验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工作,提请项目审批单位进行终验。
(九)信息化项目终验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厅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信息化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并将项目终验结果报告厅长办公会。
八、信息化项目移交和运维管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建设要求,由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单位最终使用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通过验收且系统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应当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应当编制项目管理移交工作方案,提请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二)省集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单位移交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三)运维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项目的政策业务需求、应用软件功能优化、数据管理、数据库维保、数据备份、硬件设备维保、整体网络规划、网络运维管理、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管理等工作。
(四)信息化项目管理移交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政策业务需求、应用软件功能优化、数据管理、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运维管理工作。厅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应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数据库维保、数据备份、硬件设备、整体网络规划、网络运维管理等运维管理工作。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使用单位自行维护。
(五)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管理职责,围绕权限管理、操作管理、数据管理、异常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等方面,制定运维管理规范,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九、执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