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6-05 14:54: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实施了事业单位奖励制度。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在认真学习研究公务员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和部分省市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奖励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奖励的奖金标准、经费来源和证书奖牌制作等事项,以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工作,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奖励工作申报要求;二是明确定期奖励的程序要求,对应对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开展的及时奖励,可根据实际简化程序;三是明确我区事业单位奖励奖金标准和经费来源渠道;四是提出对受奖励人员在职称评聘、休假疗养等方面的激励措施;五是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和发放;六是建立备案统计工作制度;七是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三、政策要点
       (一)关于奖励的比例。明确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给予记大功奖励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经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和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名额;县级以下工作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或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二)关于奖励的实施。明确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的关系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给予嘉奖(与现行公务员奖励政策一致),连续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推荐记功。
       (三)关于奖励的奖金标准。综合考虑业绩贡献和社会影响,参照公务员奖励有关标准,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8000元。
       (四)关于奖励结果的运用。对获得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和疗养休养方面进一步提出关爱激励措施,对给予记功奖励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优先聘任;给予记大功奖励的人员,职称晋升、岗位晋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连续三年嘉奖或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安排一次疗养休养。


      联系处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电话:0951-5099071    

      链接: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