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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5-07 16:52:4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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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条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要求,自2018年起我厅分步对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修订。2020年,自治区审计厅启动了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在旧条件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区的标准和条件,结合我区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形成了初稿。就初稿向审计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厅邀请行业专家召开座谈会讨论修订,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主要分为四章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名称和申报人员范围。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按照级别分为:高级审计师(副高级)、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系列评审条件适用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专业教学工作、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条件、专业知识和业绩成果,按申报职称级别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破格条件,对审计工作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且被业界认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形;对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转评高级审计师或正高级审计职称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主要特点

(一)增设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进一步拓展审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结束了审计系列没有正高级职称的历史。审计系列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评价,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评价,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正高级学术和经历要求较高,要求熟悉和掌握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趋势,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本专业学术带头人,具备组织指导大中型项目或本专业活动,主持重大审计科研活动的能力。

(二)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紧扣新时代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重点对申报条件和业绩成果做了修订:一是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条件及要求,新增加了申报正高级审计师条件及要求,层次分明、条件更加明确。二是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专业工作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学历放宽至大学专科毕业,且岗位工作年限放宽至5年;申报高级审计师的相关工作业绩由“1次以上”增加为“2次以上”,审计著作或译著字数由“3万”增加为“10万”,更加突出对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要求。三是增加了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条件及要求,且突出对正高级审计师的组织指导能力、学术带头能力的要求。

(三)促进相近专业职称评价衔接。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减少人才重复评价。对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可申请转评高级审计师职称。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或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直接申请正高级审计职称评审,实现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以及工程、研究领域相关专业职称互通。


联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电话:0951-5099007

相关文件:

宁人社规字〔2021〕7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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