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先后出台“就业创业促进年”“创业宁夏”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进一步改善我区创业环境。
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妇联、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号)将于2024年11月16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就业创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题,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创业和吸纳就业方面的促进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经全面评估,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宁人社规字〔2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创新运行机制、优化办理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等重点群体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全面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辐射效应。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借款人范围、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反担保,经办流程,贴息管理,贷款回收,担保基金管理,部门职责,附则共九章四十条组成。有关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定义及借款人范围条件。《办法》根据创业担保贷款设立依据,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的定义。明确了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同时,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的最新要求,将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由15%降低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降低为5%)。
(二)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并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完善。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最高20万元提高至最高30万元,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整合各环节业务经办流程,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规范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另外,为适应就业信息化建设,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对于具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条件的,按线上流程办理,进一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发挥贷款办理“减证便民”实效。
(三)进一步规范了贴息管理、调整了财政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最新要求,修订最新贴息政策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与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明确了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剩余部分,不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规范了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及担保方式。
(四)进一步规范担保基金管理。一是为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办法》明确要求了各级担保机构在留足代偿金的基础上,要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专户滚存使用,并且定期存款比例不得低于80%。二是《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资金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明确建立创业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合理划分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承担内容和比例,规范了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五)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办法》细化完善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的职责,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发挥部门优势,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规定了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贷款资格、解除担保合同、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并保留追诉权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