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现将《实施办法》明确的具体措施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2021年12月,按照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多部门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试行期已满,现修订正式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就业形态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征求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改委等18部门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宁人社规字〔2024〕9号),旨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劳动用工、平等就业、劳动报酬、工时和劳动定额、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权益保障、附则等。有关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进行重新定义。按照人社部最新文件精神,新就业形态指劳动者通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其中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机构或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二是对劳动报酬、工时和劳动定额、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权益进行补充完善。在劳动报酬部分,增加劳动报酬的设置规则、绩效考核、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等内容。在工时和劳动定额部分,增加企业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定额和接单报酬订立标准、制订行业标准等要求。在劳动保护部分,增加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高温高寒露天作业劳动保护内容。在社会保险部分,增加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要求。
三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维护公共服务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完善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医疗保障、法院、工会、残联、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承担的相应职责,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发挥部门优势,协同配合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数据共享要求;增加网信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平台企业监管,准入与交易、质量和信息等安全保障内容;增加文化旅游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等。
四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进行补充完善。在权益保障部分,增加了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是脉络更加清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遵循旧版内容体系的基础上,对平等就业、劳动报酬、工时和劳动定额、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权益,单独成章进行阐述,脉络更加清晰,便于理解和操作,更趋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是内容更加充实。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劳动报酬、工时和劳动定额、劳动保护等权益维护内容,结合人社部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定义按照最新定义予以修正,增加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书面协议)要求,内容更加完备,更具完整性和实践性。
三是职责更加明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新就业形态权益维护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逐一细化,分解到具体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明确了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权益保障工作的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