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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5-10-16 17:28: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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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促就业、稳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但劳务派遣行业监管仍面临一些问题,超比例、违反“三性”使用劳务派遣工、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长期不开展业务等等,亟待从严加强监管。2024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对各地制订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要求,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劳务派遣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宁人社规字〔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劳务派遣信用评价的对象、内容及原则。《办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主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二章评价标准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较差)、D级(差)五个等级,并明确各等级评价标准。详见《办法》正文。

第三章评价组织及程序。主要明确了,组织部门:由许可(含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评价时间: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结合年度经营报告核验3个月内完成。组织程序:①单位自评。②初步审核。③专家评议。④会议研究。⑤社会公示。⑥结果公布。参评范围: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足1年和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予以备注原因。降级处理: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重新核定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明确了联合奖惩办法,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推送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方便社会查询。重点明确了获评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和C级及以下的惩戒办法。详见《办法》正文。

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对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出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一是增强了可操作性。相比较人社部《指南》,《办法》将“专业管理人员”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持有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等级证书的管理人员”。将评价程序明确按照“六步法”组织开展,增强可操作性。

二是完善了评价标准。对A级的评价标准增加“设立党组织、工会等组织,推行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等评价要素,对A+级的评价标准增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岗前培训、技能提升,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评价要素,增强信用评价的广角度、多维度,确保评价结果的社会公信度和认可度。

三是强化了激励惩处。对评为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增加享受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对评为A+级的,增加了优先推荐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守法企业等荣誉激励。对评为C级及以下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约谈单位负责人、发布风险提示等综合监管惩处措施,对评为D级的劝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发挥信用等级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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