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宁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并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2011年12月31日前,各地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参保人员,既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也可以按照宁政发〔2014〕49号《(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的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