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住院治疗及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
答: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住院治疗及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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