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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6-03-01 18:04:24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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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凡在2016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后,依法生育子女的产妇及其配偶,均按照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结婚登记和依法生育的夫妻,按照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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