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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调整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7-12-28 09: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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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201712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01712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且符合“办退补差”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调整项目的具体标准: 

  (一)伤残津贴。201712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12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每年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同步调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进行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区内以每人每天15元计发,区外以每人每天30元计发。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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