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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8-01-30 11: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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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全区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师资(以下简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创业师资库,保障培训师资权益,明确师资职责,统筹师资资源,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师资,是指通过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后,取得资格参与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创业师资主要分为培训师和讲师两个群体,创业培训师分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师、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师、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师三类;创业培训讲师分为创办你的企业(SYB)讲师、改善你的企业(IYB)讲师、扩大你的企业(EYB)讲师三类。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培训师和培训讲师两个群体。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全区创业师资的选拔、培训、管理等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本区创业培训师选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地级市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协助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管理本地区创业师资相关工作,培训机构负责做好本机构创业师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师资职责

第四条 根据创业和网络创业培训课程标准要求,创业师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课程宣传、推介工作;

(二)配合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学员班,主要包括学员选择、培训需求分析、培训指导、考试及成果提交;

(三)配合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后续跟踪与扶持服务;

(四)依托创业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运用监督评估工具表单,对学员培训全程监督评估并收集信息,定期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五)配合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做好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大赛、师资技术研讨交流、创业志愿专家团服务等工作。

(六)积极宣传创业政策,严格遵循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执行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和后续服务任务。

(七)接受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服从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章  师资选拔

第五条培训师选拔

培训师选拔工作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做好推荐工作。

第六条讲师选拔

讲师选拔工作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

(一)创业培训讲师选拔条件:

1.热爱培训事业,能够长期从事创业培训工作。

2.具备经济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

(二)网络创业培训讲师选拔条件:

1.持有《创业培训(SI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

3.具备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

第四章  师资培训

第七条凡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师资培训。

第八条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对各地报送的参训人员,依照《宁夏创业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进行面试选拔,择优确定参加师资培训人选。

第九条 师资培训分为师资班和提高班两类。师资班为期10天,提高班为期5至7天。每个师资培训班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参加师资培训班,需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请假半天以上将取消其参加考试的机会。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需通过理论考试、试讲(网络创业讲师还需要提交实践成果和店铺规划书)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颁发的创业(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职业培训证书》,并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未通过考核的学员,不予发证。

第十一条 培训师的培训认证工作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全区创业师资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建立全区创业师资库,以便培训机构选聘使用。

第十三条 全区创业师资实行自治区级统一派遣制度,培训机构选聘师资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师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申请派遣师资(原则上以培训机构选聘的师资为主),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在接到师资派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宁夏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师资派遣任务书》,凡未经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同意,培训机构不得私自选用师资从事培训教学活动,违反规定的,培训后的学员不得申领培训合格证书,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还将对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连续违规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培训机构下一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受派遣师资在异地教学期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师资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课酬,在异地教学的,培训机构除按规定向其支付课酬外,还应适当给予误餐、交通或住宿补贴,具体金额可参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创业师资课酬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449号)文件实行浮动课酬制。授课师资每天的基准课酬为:创业意识培训(GYB)不少于500元/天,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课酬600-1000元/天,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课酬1000-1200元/天,网络创业培训800-1200元/天,培训师课酬为1500-3000元/天。培训机构可依据师资授课质量,在基准课酬上下20%范围确定具体支付课酬。

第十七条 对师资教学能力突出,教学业务量大,教学评估满意度平均2.8分以上的,后续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参加自治区及国家相关比赛获得奖励的,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在每年的师资提高培训中优先考虑并通报表扬。对不履行师资职责,严重违反师资职业道德或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参与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低下,不服从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调配和派遣,年度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师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适时组织开展教学研讨、示范教学、教学评议和创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后续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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