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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1-08 14:49:19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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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我区各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备案管理,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自治区人社厅负责全区专家综合管理以及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审核备案。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审核备案及专家管理工作。各组织评审单位按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相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征集遴选、抽取使用、培训考核、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组织评审单位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具备条件的人员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相关专业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能够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各组织评审单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送组织评审单位。

第七条 组织评审单位负责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择优纳入专家库。专家遴选过程中应注重吸纳区外高水平专家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的知名专家。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八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专家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未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承担职称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组织评审单位提名并经与会专家同意,产生评委会组长和副组长。评审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把握评审进度、平衡评价尺度;副组长负责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盲评、答辩等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组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对申报人员材料认真审核,全面了解参评人员的品德和工作业绩情况。

在学术成果盲评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项目报告等学术成果进行认真分析,并按A、B、C等次给予评价意见。

在答辩评议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于申报人在答辩过程中新出现的或未阐述清楚的问题,专家可以追加提问。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对所有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充分发表评审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长要代表评委会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专家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聘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聘期考核制度,组织评审单位按聘期对专家参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聘期内两次以上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研讨等相关活动或存在打人情分、干扰其他专家评审等有违公平公正情况的,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因身体健康、岗位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培训机制,组织评审单位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指导专家掌握评审条件、程序、纪律以及评审方法和技巧。各级人社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及时跟进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改革政策,提升专家评审能力。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和培训的时间,可根据专家需要计入专家每年的继续教育公需课或专业课学时,按照每天(次)6学时计算。由组织评审、培训单位负责出具学时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异,对评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专家,组织评审单位和人社部门要向其所在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可作为专家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先评优等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安排每年专家疗养时,同等条件下对业绩优秀的职称评审专家应适度倾斜。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参加全区各级职称评审工作需提供必要支持,工作时间参加职称评审及相关政策研讨、咨询按照全勤计算。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及相关政策研讨、咨询等工作,组织评审(研讨或咨询)单位需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专家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用。

  

第五章 专家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十一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等建言献策;

(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审服务机构;

(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三)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亲属或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专家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对专家在评审中出现不良行为,以及专家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结果记录在案,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专家要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受到党务、政务处分的情形申请成为专家的,属无效申请。一经发现,组织评审单位应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禁止其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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