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2-0001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2-11-11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培养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客观公正评价我区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工程系列设置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现根据我区技术经理人领域发展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件。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专业领域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三个专业方向。
    (一)技术转移转化研究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的政策研究、方法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及相关知识普及等技术岗位。
    (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专业包括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技术岗位。
    (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包括技术需求挖掘与筛选、匹配和对接以及技术转移转化咨询等专业化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评价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称。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五)在申报评审中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工作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备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并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4.取得国家(宁夏)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初级)培训结业证书》。
    第八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工作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2.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指导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国家(宁夏)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中级)培训结业证书》。
    (三)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同时满足1-3项中的任意一项和第4项: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撰写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调研报告2项以上;或参与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工作,具备一定的运营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推动科技服务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撰写、制订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技术报告或方案2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完成技术需求挖掘与筛选、匹配和对接服务以及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或技术转移转化咨询报告等2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4.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来,累计参与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500万元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经评审专家认定,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论证、专业教材等成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起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技术转移转化咨询服务合同、产业化投融资协议、商业计划书等1项以上并实施。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
    2.熟练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4.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工作能力;
    5.取得国家(宁夏)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高级)培训结业证书》。
    (三)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同时满足1-3项中的任意一项和第4项: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自治区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或自治区级研究课题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地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规划、标准或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2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工作,具备较强的运营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成功将科学知识、科技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2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较大贡献;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2项以上,在技术需求挖掘与筛选、匹配和对接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技术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经评审专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较大贡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资源配置服务2项以上,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经评审专家认定为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出较大贡献;
    4.任本专业工程师以来,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经评审专家认定,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专业教材等成果1项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产业化投融资协议等2项以上并实施。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
    2.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3.具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4.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研究课题和平台建设能力;
    5.具有指导和培训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同时满足1-3项中的任意一项和第4项: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并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自治区(部)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自治区(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规划、标准或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工作,具备很强的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重大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4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重大贡献;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4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资源配置服务4项以上,经评审专家认定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任高级工程师以来,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形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等转移转化的决策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等2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经评审专家认定,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专业教材等成果2项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产业化投融资协议等4项以上并实施。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中相关规定,在我区技术经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业绩,并符合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破格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3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破格参评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是判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申报材料须提供技术交易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凭证,有第三方认定认可能够证明本人业绩的佐证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等;
    (三)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四)“主持人”“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总负责,排名1;“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项目技术总负责,排名1-3;“主要完成人”为具体项目实施人员,排名1-5;“主要参与人”为参加项目全过程中承担核心技术性工作的人员,排名1-8;“参与”为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在项目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
    (五)“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且字数不少于10万字;
    (六)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自治区(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市级项目是指自治区地级市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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