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8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110元/月。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组织实施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计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计发。
五、工作要求
调整后的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范围和标准,逐一审核待遇享受人员条件后计(补)发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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