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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6-20 15:06:5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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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保障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110元/月。调整后的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图解:《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政策图解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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