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3-0001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3-08-08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3〕9号 有效性 有效

宁人社规字〔20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技工院校申请、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支持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主要从我区常年开展招生工作的技工院校中遴选建设。具体建设数量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技工院校具体实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设置。所设置的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突出、效果显著;与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对接紧密,相关产业对本专业学生有较大需求,本专业在校生一般应在150人以上。

(二)师资队伍。有较强的专业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从行业企业特聘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且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带头人为“一体化”教师,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以及本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教学管理。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和运作机制。

(四)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先进,数量和工位(座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较好地满足实训、实验教学需要,利用率较高。

(五)校企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相对稳定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机制,有校企合作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

(六)教学质量。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教学内容与岗位需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学水平居区内先进水平,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95%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遴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申报,民办技工学校报至学校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办技工院校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初审初评。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答辩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答辩评审组,组织评审并排序打分。

(四)实地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

(五)确定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名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颁发牌匾、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一次性给予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单位10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实训设施设备补充、改造和师资培训等,各技工院校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期内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建设进度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85分以上)、合格(大于60分、小于85分)和不合格(小于60分)。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指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年度考核: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照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目标进行考核,主要考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期满考核:在建设周期第三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期满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组织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摘牌或退出,并视情追回补助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年度或期满考核出现不合格等次的;

(二)连续两年招生规模不足20人的;

(三)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足80%的;

(四)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隐瞒严重违法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五)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六)在各级审计、巡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重大问题的;

(七)经他人或单位举报并查实影响专业继续建设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考核细则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急需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