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12/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责任部门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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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4-10-23 | 发文字号 | 宁人社规字〔202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创业孵化园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创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含自治区返乡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和全国创业孵化优质园推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园,是指依法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创业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和带动就业明显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含随军家属)、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并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实体。
第五条 创业孵化园建设坚持择优认定、分级指导、区域均衡,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孵化园认定、日常管理、定期评估、择优推荐、创业带动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创业孵化园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培训、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孵)创业实体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
1.已被认定为地级市创业孵化园;
2.运营单位为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作为被诉主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3年(含)以上;
3.对于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创业载体,视作一个载体进行申报认定,由相关地级市人社部门协商推荐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地级市内的情况为准。
(二)固定的创业孵化场所。生产经营型孵化园使用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楼宇型孵化园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孵化园可适当降低20%,孵化场所年空置率近3年不高于40%; 经营场地产权清晰,租用场地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显著的孵化成效。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孵化园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驻(孵)创业实体年更新率不得低于15%。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园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
(六)稳定的服务对象。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户数不高于3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75人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孵化园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自治区创业孵化园2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型孵化园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楼宇型孵化园使用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孵化园可适当降低20%,孵化场所空置率近3年不高于20%;
(三)自孵化园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80%,入驻(孵)创业实体年更新率不得低于25%;每个孵化园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户数不高于3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孵化园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
第九条 符合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认定条件,同时各类返乡人员创办的在孵创业实体占比30%及以上的,可同时申请自治区返乡创业孵化园。符合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认定条件,同时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创业实体占比50%及以上的,可同时申请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次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认定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次推荐申报名额1个,认定名额2个,管理期限2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含自治区返乡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均可向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二)初核。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择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三)复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书面商有关部门对诚信守法情况进行核实,依据初审和诚信守法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实地评估,依据综合评估情况,提出评审报告和拟推荐认定名单进行审议;
(四)公示。将拟认定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名单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并命名。
第四章 管理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实行年度评估,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年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为A(评估得分100—90分)、B(90—80分)、C(80—60分)、D(60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不得超过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总数的25%。评估结果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推荐、取消命名的重要指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按各等次3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园管理内容包括孵化园运营、孵化园监督、创业实体入孵退出、资金补贴、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
第十四条 评估为D等次的限期2个月整改,整改之后重新进行评估。评估为D等次且限期2个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认定并及时予以退出,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评估结果书面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创业孵化园的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
(一)新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认定当年给予30万元补助;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A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B等次的给予15万元补助,C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D等次的不予补助。
(二)新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认定当年给予60万元补助;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A等次的给予40万元补助,B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助,C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D等次的不予补助。
(三)人社部新认定的全国创业孵化优质园最高给予200 万元补助,认定当年给予100万元补助;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A等次的给予100万元补助,B等次的给予80万元补助,C等次的给予60万元补助,D等次的不予补助。
(四)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园只能享受一次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认定补助,创业孵化园应当将补助资金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所在地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可同时享受自治区财政厅创业孵化优质园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应当帮助在孵创业实体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在孵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在孵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在孵创业实体经营者或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在孵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税费减免及其他政策;
(五)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含全国、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实行动态管理,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的日常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不得随意变更孵化场所的使用性质,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人变更、场所搬迁等情况,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 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 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四)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创业孵化补助资金的;
(五) 其他应取消认定的情形。
对取消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和运营机构再次申报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时,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前款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核其整改情况及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实体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创业实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孵化园管理规定的,由孵化园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自愿申请退出或评估不通过被取消资格的可再次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新的创业孵化园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入驻(孵)创业实体条件
2.申报资料清单
3.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
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评估表
附件1
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入驻(孵)创业实体条件
一、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
二、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不含孵化园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三、注册地或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园场地内(因场地性质不能办理商事登记的除外),接受孵化园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四、从未享受孵化园孵化服务的(仅与孵化园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园的创业实体除外;
五、创业实体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农牧业创业实体不超过5年。
附件2
申报资料清单
一、推荐表;
二、创业孵化园运营管理主体证明材料(企业管理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文件资料;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等);
三、入驻(孵)创业实体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费证明、到期出园创业实体及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花名册;
四、创业孵化园建设发展报告、创业者与创业孵化园签订的书面孵化协议复印件、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和孵化企业案例;
五、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附件3
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入园企业相关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政策法规,以及创业服务机构或场所、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信息)、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指导,组织创业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提供数字化服务和管理咨询(主要包括为在孵实体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品牌推广、开业指导、融资对接、项目分析、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入驻企业租金减免,提供事务性代理(主要包括创业指导、人才招聘), 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引入行业专家或专业机构,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主要包括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创业服务相关成果展示、参加上级部门相关活动组织管理费) 以及结合孵化园特点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支出。
二、负面清单。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创业孵化园基本建设,向个人直接发放补贴,向入园企业直接发放运营补助,偿还孵化园或入园企业相关债务,人员劳务、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发放,涉及审计、督查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附件4
政策图解:《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图解
政策解读:《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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