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加强创业孵化园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创业孵化园管理工作开始实施。此后,我区又相继印发了《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宁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18〕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内拓外促进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充分就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4〕75号)等文件,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创业孵化园政策框架。
我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工作自2012年实施以来,政策先后于2012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部分内容、条款、发文主体与孵化园管理工作与实际需求已不相适应,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为此,我区结合实际起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原孵化园管理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区创业孵化园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主要功能及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评估、扶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共七章25条正文和4个附件组成。《办法》既落实、延续了我区以往政策,也充分结合实际,在程序优化完善、孵化园持续扶持、发挥资金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一)《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和优质园的主要功能及要求、确定认定条件和程序。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和优质园须具备独立的运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管理制度、显著的服务成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稳定的服务对象,按照单位提出申请、地级市人社部门初步核实推荐、自治区人社厅实地复核、公示发布的程序进行确定。
(二)《办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国家级创业孵化优质园推荐,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和优质园的认定、动态管理;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了5种取消认定的情形,并规定了取消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和运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办法》提出对创业孵化园的扶持措施,为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优质园、国家级优质园分别给予最高50—200万元不等的补助资金,并规范了补助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同时,在孵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
三、主要特点
(一)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评估。《办法》改变以往三年一复评的工作模式,明确了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实行动态管理,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为A(评估得分100—90分)、B(90—80分)、C(80—60分)、D(60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不得超过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总数的25%。评估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划拨、推荐、命名的重要指标。
(二)及时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办法》及时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自治区创业孵化园、优质园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改变以往补助一次性发放模式,建立资金拨付与年度评估挂钩机制,规定新认定孵化园当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等次,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助。
(三)优化创业孵化园认定指标。借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其他省份创业孵化园的认定条件,增加了对创业孵化园面积、场所空置率、创业实体年更新率、带动就业的要求。在创业孵化园认定过程中,更加注重创业孵化功能的有效发挥、带动就业的显著成效和孵化园的可持续发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