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5-000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5-03-17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5〕3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认真落实全区“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工作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人员,包括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部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失地农民、大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其中失地农民、大龄人员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二、拓宽申请认定渠道。采用线下、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流程。线下办理渠道包括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身有残疾的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办理渠道包括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

三、及时掌握帮扶需求。依托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各地要采用“大数据+铁脚板”方式,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形式,对就业援助对象全面开展大摸排、大起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台账,精准掌握基本情况、失业原因、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信息,做好动态更新、全程跟踪和因人施策。

四、开展分类精准帮扶。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个性化帮扶,制定“一人一策”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开展“1131”服务,即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跟踪服务,教育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对大龄、残疾、长期失业人员要实施“一对一”帮扶,加强日常联系对接,组织入户走访慰问,面对面宣讲就业政策,组织职业体验,找到求职方向,确保帮扶对象尽快就业、稳定就业;将就业难度较大人员纳入重点帮扶对象清单,实施定期跟踪回访,开展心理疏导,确保帮扶关怀到位;对希望尽快就业的,推荐适合的就业岗位,帮助制定求职计划,提升求职成功率;对希望提升技能的,帮助明确培训方向,推介适合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以及协助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五、收集匹配适合岗位。积极联系各类用人单位,收集适合就业援助对象技能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设立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用于安置就业。认真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要求,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远程客服、数据输入、操作组装等就业岗位。协同联动宁夏公共招聘网与智联招聘网等市场化招聘平台发布岗位信息,实现一地发布、全域共享,精准对接、高效匹配。各地级市每月至少开展1场、各县(区)每月至少开展2场以上专业化和小型化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六、强化定期联系服务。做好就业援助对象日常服务,实时录入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鼓励就业援助对象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消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个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失业情况。

七、动态筛查失业登记。各地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筛查退出失业登记管理机制,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4.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5.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且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的;7.入学、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8.退出低保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9.半年(6个月)内拒绝3次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的,或者主动终止求职登记的;10.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11.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12.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加强大龄岗位开发。各地要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充分挖掘银发经济行业企业岗位潜力和适合大龄人力的就业岗位,为银发经济相关企业和大龄求职者搭建供需平台,促进人岗精准匹配。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劳动者再就业,提供1次政策宣介、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指导“131”就业帮扶。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力、敏捷度要求低的岗位,吸纳大龄劳动者从业。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大龄人员的灵活就业模式。

九、落实税收减免优惠。落实市场主体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落实创业担保货款及贴息优惠。健全完善“创业孵化园+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4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十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优先向企业推荐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二、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坚持“技能储备、服务就业”导向,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根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意愿,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企业、园区、特色产业发展实际,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直补个人”等方式开展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给予500—6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规定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评价补贴。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十四、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地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稳定就业。

十五、紧密衔接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帮助渡过难关。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把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兜牢民生底线重要工作之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工作进度,强化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持续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经办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围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和退出全过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各地要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要加强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挖掘就业援助典型案例和人物,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可及性。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字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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