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
2024年11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对健全完善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就业援助机制进行安排部署。2025年2月5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张雨浦调研我区就业增收工作,明确提出要深入细致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确保困难家庭有1人稳定就业,努力保证其收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文件要求,推动张雨浦主席调研讲话精神落地落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二、都有哪几方面的干货政策
(一)精准认定援助范围。一是明确就业援助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人员,包括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部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失地农民、大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其中失地农民、大龄人员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二)拓宽申请认定渠道。线下办理渠道包括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身有残疾的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办理渠道包括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
(三)及时掌握帮扶需求。依托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各地要采用“大数据+铁脚板”方式,对就业援助对象全面开展大摸排、大起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工作台账,做好动态更新、全程跟踪和因人施策。
(四)开展分类精准帮扶。为就业援助对象制定“一人一策”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开展“1131”服务,即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跟踪服务,教育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五)收集匹配适合岗位。动员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设立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远程客服、数据输入、操作组装等就业岗位。各地级市每月至少开展1场、各县(区)每月至少开展2场以上专业化和小型化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六)强化定期联系服务。做好就业援助对象日常服务,实时录入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个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失业情况。
(七)动态筛查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筛查退出失业登记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
(八)加强大龄岗位开发。充分挖掘银发经济行业企业岗位潜力和适合大龄人力的就业岗位,为银发经济相关企业和大龄求职者搭建供需平台,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九)落实税收减免优惠。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十)落实创业担保货款及贴息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4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十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二)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给予500—6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规定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评价补贴。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十四)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稳定就业。
(十五)紧密街接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
三、如何保障政策落实
《通知》还对政策落实工作提出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经办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各地要围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和退出全过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要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严防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