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2/2026-0000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6-05-08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提升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青年,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四条 青年就业见习采取见习单位网上申请、网上发布岗位信息、见习青年网上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派遣、见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进行。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困难青年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青年就业见习指导协调、政策宣传、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各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管理等工作;

(二)依托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数据汇总、系统维护等信息化服务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青年就业见习组织、宣传、报名、派遣、督查等工作;免费为见习青年托管人事档案;跟踪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的后续就业服务;

(二)负责辖区申报见习单位的审核、评估、认定等工作;审核见习单位发布的岗位,按照见习单位申请当月缴纳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1%~30%比例派遣见习青年;

(三)负责审核辖区内就业见习青年考勤情况,每月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青年补贴名册,按时发放就业见习补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就业见习青年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指导服务,指导见习单位做好人员管理、岗前培训、专人带教、权益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见习单位进行日常督查和考核评估。主要包括:见习制度建设、计划落实、岗位质量、师资配备、协议执行、见习青年权益保障、留用率及申报材料真实性、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考核评估每年进行1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见习单位期满前两个月开展,经考评合格后直接续签下一年见习协议开展见习活动,见习期未满人员继续参加见习,总时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跟进就业见习开展情况,对未能开展见习活动的单位及时解除见习协议,在岗见习青年可申请调整至其他见习单位。清退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八条 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职职工8人以上(以申报当月社会保险参保凭证为准);

(二)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欠缴税款等情形;  

(三)遵纪守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备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能为见习青年提供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科研、管理、技术类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见习青年所学所长;

(五)见习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有明确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要为见习青年安排见习指导老师,每名指导老师指导帮扶见习青年不超过3名;

(六)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地和经营地须保持一致;中央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下属非法人单位,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上级单位统一申报。

第九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填报信息,打印《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并盖章,向单位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同步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经营场所、见习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劳动关系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青年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协议签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其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附件1);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见习计划、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落实各项见习政策规定,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建立见习青年基础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二)负责见习期间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见习青年的安全教育、培养和管理,对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协调沟通解决;

(三)及时与见习青年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以健康、学历、专业为理由设置门槛,不得通过面试等方式确定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

(四)向见习青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对见习青年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见习青年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负责见习青年考勤与考核,每月对见习青年进行考勤,不得出现漏报、错报、延报等情况。见习青年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提前离岗,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不得安排见习青年到见习单位注册地之外的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参加就业见习,不得以学习、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青年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青年的管理,指导其严格遵守见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见习青年在见习期间因自主就业创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填报《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附件3),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在见习青年就业见习结束后,根据其工作表现、技能掌握情况,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附件4),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一份交由见习青年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青年,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见习青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未留用的见习青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开展就业帮扶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见习青年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请销假登记表》,经见习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当月事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当月病假在7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终止见习协议。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出勤天数,按月向见习青年支付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见习青年因报名时间、参加资格审核等因素使首月到岗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见习青年见习期间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情况终止见习的,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青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单位要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积极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见习协议。

(一)当年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连续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见习青年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向见习青年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投诉、违规外派见习青年的;

(五)见习青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青年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后,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致使见习青年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补贴资金的,退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不积极或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见习协议,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

(一)未按要求配备见习指导老师、未对见习青年开展必要的上岗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见习青年台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附件2)中明确的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之外的相关补助;

(四)见习期满结束,未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附件4);  

(五)见习青年通过校园招聘或其他招聘方式确定的,将本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人员虚假申报为见习青年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

(五)见习青年在见习期间担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仍领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六)见习青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见习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青年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青年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三)其他侵害见习青年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见习青年原则上不能调整见习单位,如因见习单位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确需调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见习期限累计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见习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

      2.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3.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

      4.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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