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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6-05-25 16:05:2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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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6〕2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26〕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精神,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规字〔2023〕10号)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前期经验,参考兄弟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6〕2号)。该办法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见习青年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三)见习单位认定。各市、县(区)按照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认定程序,根据本地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四)见习管理。明确了见习单位职责,加强见习单位、见习青年管理,明确了见习青年日常考勤考核等具体内容。

(五)见习补贴管理。明确见习补贴发放依据、标准,以及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六)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见习操作流程。明确见习单位和见习青年违规情形。

(七)附则。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三、修订重点

一是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原试行办法见习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为提升政策普惠性,本次修订破除宁夏户籍限制,非宁夏户籍青年也可参加  

二是细化分级职责分工。细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系统建设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辖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见习单位认定、日常监管、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三是优化见习单位管理。原试行办法对见习单位要求较高(正常经营3年以上、在职职工10人以上)。基于对初创型、专精特新等企业成长周期的考量,本次修订降低准入门槛,将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调整为“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职职工8人以上”,同时保留信誉良好、具备完善见习条件等核心要求。建立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对评估不合格单位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合格单位直接续签见习协议,实现“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提升见习单位整体质量。

四是强化见习全流程监管。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依托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新增见习单位禁止性条款,禁止安排见习青年从事无技术含量、跨区域工作;进一步明确见习青年请销假制度,细化事假、病假审批流程及相应补贴发放标准,明确终止见习的具体情形,保障见习单位和见习青年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见习补贴管理。增加见习补贴管理章节,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依据见习人数、出勤天数按月发放,首月不足1月或中途终止见习的,按实际在岗工作日计发。鼓励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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