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6〕8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内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精神,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做好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岗创业人员范围及期限
范围:凡属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使用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业(以下称离岗创业人员)。期限:最短1年,最长3年。
二、离岗创业人员相关待遇
(一)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
(二)原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离岗创业人员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以外,年度考核视作考核合格,由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并为其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五)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和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知名专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单位代扣代缴。
(六)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七)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所在企业或创业单位配合。
(八)离岗创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等相关手续。
三、离岗创业人员手续办理
(一)离岗创业手续办理。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表见附件1),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式样见附件2),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返岗手续办理。离岗创业期满返回或要求提前返回的,需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若离岗创业期满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遇有原单位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原单位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若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仍想继续创业的,与新单位续签离岗创业协议;若不想继续创业的,返回新单位工作;如本人不愿意返回的,按规定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发生各类纠纷问题,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处理,与原单位无关。
四、提前离岗创业问题
在改革期间,高校、科研院所使用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比照《公务员法》关于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进行创业。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使用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支持科研人才离岗创业,为激发我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指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内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本通知所称科研院所,指在自治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之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自然科学与技术类科研工作的单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核表
2.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式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