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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8 12:38:1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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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鉴发〔2024〕6号


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宁职鉴发〔2023〕16号),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拟于近期开展2024年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一)新增备案。申请备案为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二)增量备案。全区已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新增职业(工种)、新增等级。

(三)考评员申报。申请新增备案和增量备案的机构,可在本次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同步申报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资委央企名录中驻宁机构、区内国企、行业龙头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训和评价工作基础;

4.以用为本,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如企业、院校、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培训评价规模达到一定人数、年限,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有负责评价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或技术技能人员,有相应的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等佐证材料);

4.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题库,试题开发依据最新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5.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完善的认定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控制度;

6.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评价理论和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技术和方法,熟练掌握本职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热爱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精益求精,秉公执裁;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

4.具有本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应当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2年;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组织开展考评活动。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用人单位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22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22年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职业下未分工种的,按职业进行申报;细分工种的,需申报到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2.首次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职业(工种)等级最高到三级(高级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技术评估结果赋予相应等级。

(三)考评员

考评员所申报职业(工种)应当为本次新增备案或增量备案职业(工种),且每人不得超过三个职业(工种)。

四、申报材料

(一)新增备案—用人单位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承诺书(系统生成);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部级备案(人社部鉴定中心回执,仅限央企驻宁机构);

5.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清单;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及教材清单;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题库或卷库清单;

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职业(工种)评价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9.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队伍情况表(相关人员技术技能证明);

10.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文件;

1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培训、评价情况统计表。

(二)新增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承诺书(系统生成);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材料;

5.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印证材料(包括场地所有权属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题库清单。

(三)增量备案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量备案申请承诺书;

2.新增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材料;

3.新增职业(工种)对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印证材料(包括场地所有权属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

4.新增职业(工种)题库清单。

(四)考评员

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3);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3.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评估时一并提交。

五、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请。申报机构于3月31日前登录宁夏技能人才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enx.wozhipei.com/),新增备案机构进入“备案申请”模块,增量备案机构进入“增量申请”模块,线上提交备案申请承诺书或增量备案申请承诺书。

(二)受理审核。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4月1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提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

(三)专家评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4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考评员的申报材料及其他条件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四)名单公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将新增备案和增量备案名单在宁夏技能人才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enx.wozhipei.com/)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成功。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备案名单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复核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公布的评价机构及备案职业(工种),即为备案成功。

(六)机构授牌。对备案成功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宁夏技能人才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enx.wozhipei.com/)及时公布,并授予“宁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牌匾。

(七)考评员考核。经专家评估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评员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的,录入自治区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库,并颁发考评员证卡。考评员须持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高度重视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推进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申报机构初审工作。

(二)各申报机构要认真研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及本通知内容,严格对标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电话:徐  佳   冀晓雪  0951-5099084

现场咨询: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用人单位);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3.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资格申报表;

      4.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申报汇总表。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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