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稳就业工作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
1.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已解除的除外;
2.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
3.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4.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5.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二、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曾经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由于其他原因灵活就业中止后再次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由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补贴年限前后累计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年龄认定仍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时年龄为准)。
符合条件人员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实际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政策待遇按照享受1个自然年度计算。(经办机构应留存申请人书面承诺说明)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2022年度养老保险补贴金额4720元,医疗保险补贴金额2360元。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及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三、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2.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
(二)审核。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及理由。
(三)决定。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审批通过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兑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归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2)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宁人社函〔2020〕82号、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要求,严把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端口,做实做细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经办责任,把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关,要安排专人负责申报人员身份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缩减经办时间,高效便捷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区的业务指导和数据收集汇总(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三)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根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