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17〕155号
部分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属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17年4月至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自治区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部分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属事业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巡查目的
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用工管理,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巡查范围和时间
巡查范围:部分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属事业单位。
巡查时间:2017年4月-9月。
三、巡查内容和方式
(一)巡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情况;
9.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的情况;
10.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
11.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巡查方式
日常巡查对象、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产生,巡查结合书面审查工作开展,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询问劳动者、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提前做好摸底排查,全面准确掌握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新增人员和离职人员等方面的情况及底数。
(二)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日常巡查登记台账、劳动监察系统信息采集卡、书面审查自查表(下载地址: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nxhrss.gov.cn),并向巡查组提供,电子版发送到巡查组电子邮箱。
(三)巡查期间,对拒不接受巡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巡查工作将结合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 杨作鹏 郑俊波
联系电话:0951-5099041 0951-5099279(传真)
电子邮箱:nxjczfk@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