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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度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3-13 10:31: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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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劳务派遣单位:

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监管,提升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主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异地备案经营情况)。

评价期限为2024-202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足1年;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评价期限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以上单位将在评价结果公布时统一备注原因。

二、评价标准及等级

本次评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三类评价指标开展,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其中A级及以上等级单位数量不超过当年参评单位总数的20%。各等级认定标准按照《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执行,符合直接认定A+、A 级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方法步骤

评价工作由各市、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整体工作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具体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自评(3月底前)。各地人社部门动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参加评价,认真填写自评表,提供1000字以内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连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一并报送。

(二)初步审核(4月中旬前)。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拟参加评价单位及信用等级评价意见。对于未按时提交自评材料的,由属地人社部门依据其历年经营报告及已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三)专家评议(5月上旬前)。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召开评价工作小组会议,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答辩、评查评议等方式,对参评单位提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

(四)会议研究(5月底前)。各级人社部门对专家评议意见提请一定范围会议研究审定,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社会公示(6月上旬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账号等平台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果公布(6月底前)。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账号等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信息,提升评价工作准确性。评价过程中要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评价结果公布后,要结合建立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为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不同等级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第四章规定分别落实激励措施或监管措施。要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填写表格要真实准确,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自评报告主要从单位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情况等三个方面撰写,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字数掌握在1000字以内。提供佐证资料原则上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信用档案。

电子邮箱:445895683@qq.com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docx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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