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1-18 15:31:59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5099256(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8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我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需要委托我区进行职称评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地区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和实施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授予职称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按计划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议、审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条件,做好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根据自治区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自治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

第二章  评委会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须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评委会。评委会须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
       第八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评委会组建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须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发展水平;
       (三)具有相应数量满足相应评审要求的评委;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评委会以评委库的形式组建,组成人员为单数,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全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区直中、初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地市中、初级评委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区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条   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能认真履行评委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四)能正确掌握和准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职称有关政策,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能按要求参加职称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六)评委会评委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职称评审会议的,取消入库评委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入库评委原则上须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初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取得职称未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及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列入评委库评委人选。
       第十二条   年度评委会在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系列组建的评委会,原则上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不少于21人、初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不少于15人;按专业组建的评委会,原则上评委会专家库不少于11人。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评委库中可分设相应专业学科组。设立评委库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级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组建年度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承担,一般设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能力;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须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规定的评审条件,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外籍在宁工作人员),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论文、科研等要求,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申报人在聘任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
       (二)学术、业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职称资格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各级组织处理的,仍在处分期内;
       (四)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在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   一般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人不得向两个以上评委会提交不同职称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专业)的职称。
       第十八条   评委会须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15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须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平等、民主和择优推荐原则,开展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对本单位申报人工作履职情况、资格条件、申报证明材料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内容。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推荐上报的评审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或推荐程序不完善的评审材料,评委会办事机构可不予受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后,报相应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用人单位推荐人员的申报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及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将拟定的评审工作方案和申报人员审核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予受理:
       (一)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三)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
       (四)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委托的;
       (五)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七)上年度参评未通过,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从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一般应为单数。评审权限下放到五市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一般应实施异地交流制度,异地交流评委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数量的三分之二。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由参会评委推举产生。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业务能力测评。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专业)的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需要业务能力测评或外语能力测试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测评测试工作。
       (二)学术成果盲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登记后,对需要安排论文或理论学术成果盲评的,可安排评委会评委盲评。盲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安排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三)业绩述职答辩。高级职称评审会应采取业绩述职面谈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将业内认可和专家评审有机结合。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鉴定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申报人到场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四)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程序、纪律等相关政策;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将申报人有关材料(包括测评测试、答辩、盲评、论文查重等结果)分别送达评委。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3人,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负责交叉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委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由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要及时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报告,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
       (五)评委投票表决。评审会上,先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评议组或评委介绍初审意见,最后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要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结合业务能力测评、学术成果盲评、现场答辩、材料审核等评价要素,综合考虑、科学判断,对职称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确保评审质量,防止降格以求。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委名单不得对外公布。评委和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委评议意见和会议情况对外泄露。
       评委、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评审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保存完整评审档案,评审档案包括评审议程、评审人员签到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意见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评审档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做好配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将通过人员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经确认无异议的履行备案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印发评审通过人员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投诉,由相应评委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并负责解释,处理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其他省区代为评审,其中高级职称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手续,中、初级职称按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手续。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委托评审,或自行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无效。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全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提供便捷化服务,逐步实现职称评审服务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积极探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机制,从区外、中央驻宁单位调入我区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跨职称系列(专业)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督、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的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和申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委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包括相关业务能力考试、答辩等)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收取的费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材料审核、印刷及相关评审事务开支,不足部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解决。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权限,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或同时向两个以上不同职称系列(专业)同级评委会申报评审职称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员被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的,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开通报,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其职称评审权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第四十三条  评委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委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评委会核准组建部门备案,记入我区职称评委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机制。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属地原则,指劳动关系所属地;文中“以上”均含本级。国家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六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区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主管(人社)部门审核、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一、 发布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职称评审年度工作通知,总体安排职称评审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包括拥有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地级市人社部门按照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列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公布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各县按照所属地级市的工作要求,安排职称工作。
       二、申报职称
       (一)准备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申报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建立和更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备案,确保职称申报系统顺畅运行。按工作计划开启评审活动报名通道,网上发布评审活动通知。评审活动通知应明确报名受理范围、起止时间、所需基本资料、报名地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二)申报人报名
       第一部分 网上申报
       1.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个人注册→维护单位所属信息→维护个人信息→选择申报评审活动→填写申报信息→上报所属单位→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上报→按系统流程报送申报资料(附件1)
       2.报名条件
       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档案限制),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职称证、学历学位证、继续教育证明、论文等佐证资料,条件成熟的单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资料网上上传的方式申报职称,努力实现无纸化评审。
       3.申报步骤和注意要点
       (1)单位注册:职称申报系统按照用人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员后注册的程序操作,用人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单位账号管理员。注册单位应真实、完整的填写所需信息,注意在“是否组织评审”选项中,有组织评审权限的单位选“是”,无组织评审权限的单位选“否”。
       (2)上级单位审核:单位注册完毕,待属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个人注册。
       (3)申报人员注册:申报人员注册时的身份证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个人注册中,维护所属单位信息中的“所属申报单位”为申报时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工作单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4)完善申报信息:申报人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个人信息内容将生成《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附件2)和《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附件3),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非常重要。
       (5)上传附件: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应上传电子版(照片JPG格式、PDF格式均可,10M以下),论文须上传全文 word 电子版。
       (6)单位内部公示:系统中操作单位公示,应在线下公示完成之后据实选择公示结果。公示结果为“有异议(不通过)”的,本年度将无法继续参加职称评审。
       (7)修改个人信息:个人申报信息上报后,如个人发现存在信息漏填、误填的情况可“自主撤回”,修改信息后再次上报。用人单位须认真审核修改后的信息。
       系统申报时,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相应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二部分 纸质材料报送(职称全过程实现网上办理后,此部分可免除)
       网上报名完成后,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材料清单(附件4)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系统导出,正反面打印并签字盖章);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单位盖章);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5)个人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学历验证报告(单位盖章);
       (6)单位公示结果(单位盖章);
       (7)单位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8)继续教育学时佐证材料(证书、相关文件等);
       (9)现职称证书(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0)论文(期刊原件,在期刊目录处标出论文标题,隐藏单位和姓名后复印5份);
       (11)论文检索页(检索页面要出现网页名,检索页插放在杂志内被检索论文标题页,单位盖章);
       (12)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单位盖章);
       (13)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如作品、成果、获奖情况)等佐证材料,须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单位审核人签名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注意事项
       (1)《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一式两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生成,A4 纸正反打印,其中贴照片处须贴一寸正面免冠照片,申报人承诺处须本人签字,单位承诺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认证报告:可登录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有效期至少在申报日期后半年内。毕业时间较早无法查询打印的,提供毕业证及学籍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公示情况:用人单位应报告公示时间、形式、结果(附件5)。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破格参评申报人须提供单位推荐报告。推荐报告须明确:申报人德能勤绩廉考核情况和推荐理由。
       (4)继续教育佐证材料:公需课全部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学习获取,可从职称申报系统中提取并打印继续教育记录。专业课线上学习获取的,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抽取打印,线下学习的须提供学习文件、继续教育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著作:提供著作原件和字数证明。
       (6)工作能力证明材料:任期内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如课题、科研、项目、专业作品、诊疗量、教学工作量、技术推广量等;重大专项报告、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专项报告等。
       (7)业绩成果:获得各类专业奖项、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每项填报不得超过3-5项,具体参照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
       (8)《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须与系统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
       (9)事业单位申报人必须提供《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区直部门事业单位的须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市、县级事业单位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10)申报人按规定期限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一)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1)审核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审核申报人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3)审核申报人业绩贡献、学术成果等,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
       2.审核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应安排熟悉职称政策、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申报人审核情况及不通过原因;(3)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审核推荐。
       (二)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和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三)推荐
       用人单位要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择优推荐,结合申报人工作实绩和专业技术能力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有多名申报人员竞争参评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进行择优推荐、排序。
       对通过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资料进行汇总上报。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要求
       负责单位审核公示推荐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
       1.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
       2.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报告,不得徇私舞弊,协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
       四、市、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企业及社会组织不用审核);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所有系统数据、上传的扫描件及纸质材料,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审核内容:
       1.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所受理申报的范围;
       2.界定申报人身份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干评一致”,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任职期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5.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信报告;
       6.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提供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中对业绩的要求;
       9.提供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和符合要求;
       10.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11.核对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填写表格是否一致;
       1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申报人准入资格、考试成绩、凡晋必下等要求是否符合条件;
       13.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的职称,是否有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14.对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15.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评委会组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以申报人员一览表为基础,做好审核情况登记。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工作;
       2.按照职称评审政策和标准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向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3.做好评审会议相关材料的核对和保存,评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将评审结果报送人社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按要求做好评审结果公示;
       4.按照备案名单发文办证;
       5.按原报送渠道退回评审材料;
       6.耐心细致准确解答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7.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
       8.做好职称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论文相似度检测
       申报高级职称申报人提交的论文word版必须与发表的论文相一致。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利用知网对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对申报人个人提交的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一般不得超过40%。凡提交的论文word版与发表的论文不一致,视同学术造假,所发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七、学术成果盲评
       对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人应组织开展学术成果盲评。将申报人拟答辩的论文或主要业绩资料隐去单位和姓名,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盲评,每名申报人的资料至少需要三名评委进行评价。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评委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附件6、7)。两名及以上专评委对学术成果给出“C”的申报人,一般不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参评。
       八、面试答辩
       (一)面试答辩范围
       1.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2.申报中、初级职称的申报人员,由自主评审单位或各级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二)答辩流程
       签到。申报人员携带身份证,准时签到。
       答辩。答辩采用个人述职和问答方式。申报人员简要介绍工作业绩、经历和学术成果的主要观点、研究成果和现实意义(有论文要求的提供代表性论文复印件,陈述论点、论据、结论以及应用情况),回答专家组提问。专家通过综合判断给予评分(附件8)。
       (三)答辩须知
       1.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答辩一周前,通知申报人做好答辩准备,提前一天通知具体答辩时间、地点。
       2.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3.申报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答辩的,应由推荐单位发函说明原因,在答辩前一周告知评委会办事机构。经同意可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远程进行答辩。
       4.答辩是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答辩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评委会评审
       (一)抽取评委
       评委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组成当届评委会。
       (二)评审程序
       1.通报情况。评委会办事机构向评委会通报参评人员数量及审核材料、学术成果盲评、论文查重、现场答辩等情况。
       2.推举主任。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评委临时推举产生。评委会主任负责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会议,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并签订《评委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附件9)。
       3.评议分组。评审委员会可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3人,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负责交叉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评议意见(附件10);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委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议意见,由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4.审查材料。评委认真审查每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熟悉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及论文水平并做简要摘录。
       5.评委评议。评委或评议组逐个对参评人员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6.投票表决。每位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可投同意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投票结束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人员当场计票,并由评委会主任宣布投票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委会主任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在每位申报人员的评审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附件11、12)。
       7.资料归档。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评审会议材料的归档,评审会议材料包括评审议程、评审人员签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
       评审会议应在评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监督下进行,自主评审单位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三)评审专家工作要求
       职称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1.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受邀参加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2)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3)了解申报人员具体情况,并可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4)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负责;
       (5)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2)评委应签订《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或现场监督人员反映情况;
       (3)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
       (4)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委会办事机构;
       (5)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2)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3)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4)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亲属或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5)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十、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三)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核准备案
       (一)公示结束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工作记录和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二)人社部门对通过人员参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通过人员退回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查,对确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通过人员取消评审结果。
       十二、发文办证
       经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通过人员,进行发文确认。
       (一)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中级、初级职称由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发文;
       (二)地级市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职称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各县(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发文;
       (三)拥有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评审通过的职称由评审单位发文;
       (四)各地、各单位所发文件和通过人员信息总表,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归档;
       (五)各系列评委会按照职称任职资格文件,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向专业技术人员制发电子职称证书(今后除特殊需要,不再制发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
       十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层定向职称管理有关规定
       1.定向职称的范围

       县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在本县(区)范围内有效,与全区统一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2.定向职称的晋升
       取得定向职称可作为参评高一级定向职称的依据。
       3.定向职称的转换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全区统一规定和标准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自治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确认有关规定
       1.确认范围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自主创业等方式来宁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职称,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确认。
       2.确认权限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人社部门确认。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由单位属地县(区)人社部门确认,中级职称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人社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社厅确认。
       3.所需材料
       纸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或任职资格登记表、《自治区外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附件13)或《军队专业技术人员(含自主择业)职称认定表》(附件14)。 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打印版),查询网址及核查证书所需信息、《自治区外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
       4.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自治区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经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称。
       (2)来宁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具有所取得的职称相应层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缴纳了社保。被确认的职称由确认单位发放《自治区外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并盖章。
       5.办理程序
       (1)个人填写《自治区外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自治区外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与确认材料,按照确认权限向相关单位申报;
       (3)人社部门核实;
       (4)需要更换我区职称证书的,须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向相应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参评相同层级职称,专业或系列变化的,按照职称转评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宁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自治区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同级人社部门委托,自行在区外申报评审取得的职称;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自治区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
       (三)职称转评管理规定
       1.职称系列转评范围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转评要求
       (1)与所转换系列之间的专业基础理论相同或相近,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按规定程序提交职称申报材料至相关系列评委会确认。
       (2)对跨系列(专业)专业基础理论不同的,须按评审条件重新参加同级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
       (3)经评委会确认和评审通过的人员,印发文件并换发职称证书。
       3.任职年限要求
       转换系列后从事相同和相近专业工作的,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转换系列前后经合并计算达到所转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中级申报副高须延长一年,副高申报正高须延长两年。
       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进行同级转评。 

       (四)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
       1.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不需转评,若符合申报工程师条件的可按照职称评审程序提交工程系列评审会进行评审。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的,其非公有制职称不予认可,也不得进行同级转评,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3.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全区同级统一有效的职称。转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转评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项目报告、设计规划、成果奖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申报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程序提交工程系列评审会进行转评。对转评人员的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重点考虑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五)关于职称评审向民营企业倾斜政策有关规定
       1.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2.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进入专家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对论文、职称外语可不作限制性要求,重点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能力。
       3.建立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4.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对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系列(专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淘汰率。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面谈评审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远程进行答辩。
       (六)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 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工作单位同资历人员对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七)行业部门、国有企业1997年以后自主评审职称认定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997年以后,由获得自主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的职称。
       2.认定程序
       (1)评审时未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之后陆续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可重新提交相应评审会,按全区统一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现批准之日算起。
       (2)评审时已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重新提交相应评审会,按全区统一评审条件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原批准之日算起。
       未经上述认定程序的职称仅在所属范围内有效,不兑现相应待遇。
       (八)部分系列(专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同的处理规定
       工程、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系列,按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要求,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在实践中不乏有所学专业与所干专业不匹配,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刻苦钻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系列评委会可通过专业理论测试等方式考察专业能力。
       1.申报要求:申报人在每个层级任职年限,须比同等学历专业一致的人员延长2年,并经主管部门或评委会组织专业理论测试,测试合格。
       2.测试方式:专业理论测试可采取面试或笔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由同级人社部门确定。
国家、自治区有准入资格要求的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附件1:申报流程.docx

附件2: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docx

附件3: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一览表.docx

附件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5:公示(样例).docx

附件6:高级职称学术成果盲评量化打分表.docx

附件7: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docx

附件8:高级职称论文答辩评分表.docx

附件9:评委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docx

附件10:专业能力考核评分表.docx

附件11:年度系列(专业)级评审会表决票.docx

附件12:年度系列(专业)级评审会汇总票.docx

附件13:自治区外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docx

附件14:军队专业技术人员(含自主择业)职称资格认定表.docx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